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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共保护多少种物种?)

2023-08-13 15:26:07生活百科18
有哪些关于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1)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
有哪些关于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

(1)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3)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

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4)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共保护多少种物种?

截至2019年,我国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共保护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果树、茶树、桑树、橡胶、麻类、甘蔗、烟草、绿肥等作物的种质资源。此外,还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等。

截至2020年,我国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共保护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棉花、甘蔗、大豆、高粱、谷子、青稞、麻类、甜菜、烟草等作物的种质资源。此外,还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等。

因此,截至2020年,我国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共保护多达12种作物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具体种类和保护物种数量可能会因为不同年份的调查和评估结果而有所不同。

种质资源的保护

种质资源保护指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2004年12月农业部修订通过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该办法规定,“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事业发展经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林木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保护利用区域、保护利用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查清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型、分布和生长状况,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并编制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建立监测评价体系,根据监测结果,对珍稀濒危等重要林木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需要,组织收集乡土树种、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对于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应当优先进行抢救性收集。第十三条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应当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保护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相关标准,对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鉴定。第十四条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林木种质资源安全。第十五条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

因科学研究需要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可以向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单位申请取得适量种质材料。获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之日起1年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经登记后移交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第十七条对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全省林木种质资源信息,为林木种质资源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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