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户(特困户申请条件)
特困户是指人均年收入处于特困线以下的家庭。
贫困是物质生活困难和生产手段匮乏的整体性状况,一般由生活水平来衡量。当某个人、家庭乃至群体的生活水平比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低时,即为处于贫困状态。量化的测定标准即是贫困线,具体的指标各国相异。
中国以年人均最高收入为线,它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中国民政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将人年均收入200元定为中国的贫困线。由于物价的上涨,新的贫困线已被调整为300元。
特困户申请条件农村贫困户申请的条件有: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没有经济源且身无劳动能力的;
4、身体或精神残疾无理能力的;
5、孤寡老人或者是子女无法尽赡养义务的。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在农村,人们以前只知道“五保户”,可随着国家越来越富强,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好,国家也加大了对农村困难群众的照顾力度。于是,就有了“低保户”和“特困户”这些新的照顾对象。其中,“特困户”包括了“五保户”,享受政府的照顾也大于“五保户”。如果农民自己认为符合申请“特困户”的标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如果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再报村民委员会开会讨论。如果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就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后,对批准给予农村“特困户”供养待遇的,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对不符合特困供养待遇的,将资料退回。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户要具备那些条件特困户的条件是:
一、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五、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户是什么意思?特困户通常指的是人均年收入处于特困线以下的家庭。
农村特困户的申请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
2、提出申请,首先由本人在当地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本人不方便申请,可委托村委会或者其他人代替提出申请,同时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村委会了解村民情况,村委会需要及时了解申请人的生活情况,如果符合特困户救助供养条件,就需要告诉其相关政策,如果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也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4、审核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5、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特困户和低保户有没有区别一、特困户和低保户有没有区别
1、特困户和低保户的区别如下:
(1)低保户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全市月均的水平,然后有国家补贴的家庭;
(2)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均纯收入的家庭。
2、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特困人员的标准是什么
特困人员的标准如下: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户申请条件特困户申请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特困户标准法律分析: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绝对贫困人口即特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即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各个地区这一标准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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